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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

晋江爱涞服装有限公司 业务部副总经理2013-9-25 20:48:19

第三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四)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四十二条   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四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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