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徐笠博(个体经营) 2013-12-13 14:38:15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加入WTO,我国从事外贸的企业越来越多。 话说江湖人心险恶,做经商的亦是如此,从事外贸企业的平时也要分外小心才行,特别是中小外贸企业,要特别谨慎才行,以免掉进别人的陷阱里。如以下的一些陷阱:
1、买家隐瞒申请破产保护的事实。有些买家已经申请破产保护,但企业已经把货物运出,追讨不到货款,经过调查才发现买家根本无还款能力。但由于买家已经申请破产保护,企业根本无法控告这样的买家。
建议:调查买家的信用状况,可以通过律师或信用评级机构调查、评估买家评级。
2、国外买家要求赊货。现在由于生产力过剩,很多企业一见到外商要货便头脑发热,没有留意到付款方式隐藏的风险。例如,有些买家让企业赊货品,货品卖得出再给钱,卖不出就积压着,把风险转嫁到企业身上。
建议:付款方式最好采用L/C信用证,而且要有声誉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因为在南美、中美洲等国家,甚至3元、10元就可以开银行。更次之为D/P(付款交单),D/A(承兑交单),即使是关系比较密切的客户,也尽量不要采用赊货的方式。
3、买家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把货物提走。
建议:企业不要以为手持正本提单不会有问题,因为买家不用正本提单也可能拿到货物,因为根据业采用FOB的方式,运输由买家负责,外国的货运代理只顾及利益,听命于付钱的人。上述信泰的案例就是这样,美国买家买通了货运代理,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就把货物提走。
4、买家隐瞒申请破产保护的事实。有些买家已经申请破产保护,但企业已经把货物运出,追讨不到货款,经过调查才发现买家根本无还款能力。但由于买家已经申请破产保护,企业根本无法控告这样的买家。
建议:调查买家的信用状况,可以通过律师或信用评级机构调查、评估买家评级。
5、企业需小心有部分买家会在签订合同后,更改信用证的条款,比如货物数量、差额、质量等,例如,把产品质量要求改变,企业在发货后,可能没法符合信用证条款,因而无法收回款项
建议: 企业必须小心所有合约,信用证条款的修订,有需要时,需要寻求法律意见。